唐代稅茶簡介
發布時間:2024-03-12 點擊:166
德宗建中元年(780年).戶部侍郎趙贊為充盈國庫,贍濟軍費,建議竹、木、茶、漆皆征10%的稅。當時是作為權宜之計,所以至興元元年(784年)下令停征。把稅茶法規固定下來是貞元九年(793年)正月的事。鹽鐵使張滂因賦稅不足,國用匱乏,在產茶州及交通要塞,委派鹽鐵度支巡院設置茶場,由主管官吏分三等定價,每十稅一,自此稅茶在我國歷史上宣告正式建立,年得錢40萬貫,一律解送中央,由朝廷直接掌握,成為國家財政重要支往。州縣看到中央征收稅茶,他巧立名目,投立關卡,敲詐勒索,對正常的茶葉販賣破壞性很大。
自武宗起開始禁緝私茶,文宗開成五年(840年)規定:“納錢決杖之法”:茶農私賣10斤至100斤,納錢100文,決脊杖20下;至300斤,決脊杖50下,錢如上數。三犯之后,“委本州收管,重動徭役”。商人私販,從10斤至300斤,決脊杖15下,“其茶并隨身物沒納,給糾告及捕捉……送本州收管,使別營生。再犯不同多少,準汝處分,三百斤以上即是恣行兇狡”。宣宗大中(847-859年)年間,鹽鐵轉運使裴休立“茶法十二條”,禁止各州層層設卡,并取締私茶,保障了合法茶商的利益,使“商旅既安,課利自厚”。但禁令殘酷,販賣三次,每次滿三百斤,論死。結幫長途販運者,不論多少,一律處死。茶農私販100斤以上,杖脊。犯三次處以重役,毀棄茶園者,以鹽法論處,大大強化了茶法。因此“天下稅茶倍增貞元矣”。突破年收稅80萬貫,“鹽茶之利溥于丁田”。